1.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所)是隶属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非独立法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满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独立地开展鉴定活动。本所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对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
2.司法鉴定所确保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不受来自行政的、母体组织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保证客观记录和反映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并对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差错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与改进措施并如实记录。
3.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活动中处于第三方中立地位并确保对委托方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实行回避,鉴定所开展的其他正常活动不影响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维护鉴定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可能使鉴定工作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损害的任何活动;不得收受商业贿赂,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5.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